第三款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订于北京
三、《中日刘公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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